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豐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18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周豐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豐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決、裁定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10月確 定,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 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確定,並分別經本院以 105 年度聲字第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105 年度 生字第57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且前揭 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10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8 頁背面)附卷可 參。
(二)又受刑人自105 年1 月22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07 年9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 務部矯正署107 年9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4332 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各1 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