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57號
HLDM,107,交附民,57,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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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鍾小玲
被   告 傅志明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簡字第2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鍾小玲於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5 號被告傅志明被訴 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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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