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4號
TTDV,107,訴,164,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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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黃玫瑛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友吉、劉家宏、劉川榮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編號㈠㈡㈢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 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2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告公同共有之如附表編 號㈠所示土地及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屬被繼承人劉邱 月遺產之一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者,應係代位分割遺產, 惟於起訴狀中誤載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先予敘明。原告既係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則應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附表:
㈠臺東縣○○市○○段000地號、臺東縣○○市○○段000地號、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臺東縣○○市○○段000地號、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及臺中市○區○○里○○街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異動 索引。
㈡被繼承人劉邱月(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㈢被繼承人劉邱月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若繼承人除劉友吉、劉家宏、劉川榮外,尚有他人,則應補正 起訴狀被告欄,並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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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