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34號
TTDV,107,補,434,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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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丁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春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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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