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30號
TTDV,107,補,430,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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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田許清桃
被   告 田蔡美滿
      田良宇 
      田良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暫依原告起訴狀後附之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
地、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乘以面積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068,41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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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