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四年度司繼字第二○○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胡林樹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胡林樹與案外人陳倩淑 之戶籍謄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司執035152債權憑證暨 繼續執行紀錄表及本院106年12月22日東院義民真106聲1193 字第1060023657號函《函覆主旨略: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 00號裁定准予鄭德興即利新企業社聲請命陳倩淑(即胡林樹 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等件影本為憑,復經本院調取本 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查閱無訛, 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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