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韓春山
相 對 人 丁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55號)後,迄未起 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 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