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77號
TTDV,107,司聲,77,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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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施伯輝
相 對 人 周定頌
相 對 人 曾喜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7 年度裁全字第49號民事假處分裁定,准予相對人提供擔保後 ,相對人就坐落臺東縣○○鄉○○段○○○地號土地,於臺 東縣政府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府原地字第一○七○○五○六 四○號函所示調查結果認定「第三人林新枝就上開土地於九 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所為放領程序」確認並無違誤之前,不得 以上開土地所有人身分對聲請人主張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 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命相對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經本院於107年9月19日函詢臺東縣 政府,107年3月20日府原地字第1070050640號函之調查結果 為何?臺東縣政府回函稱,有關臺東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處分一案,已通知相對人及利害關係 人陳述意見,預計於107年10月31日前由縣府做成處分。有 臺東縣政府107年10月3日府原地字第1070203486號函在卷足 參。是臺東縣政府調查結果未出,行政處分未作成,限期命 相對人起訴即無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於法未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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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