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莊順富
相 對 人 羅夏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3日向 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利息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並以相對人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 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登記謄本、相對人與第三人羅OO共同簽發之本票影本 二紙(一紙面額2,000,000元、103年8月13日簽發、票號 CH-No-776842,一紙面額1,000,000元、105年10月20日簽發 、票號CH-No-252423)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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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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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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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臺東縣│臺東市 │豐成 │ │599-1 │ │3,180.03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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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