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2號
TTDV,107,司執消債清,2,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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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茂謙
代 理 人 陳芬芬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 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 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 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 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 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 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吳茂謙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 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本件清算財團如附表所示,編號一



、二經通知各債權人無意見後,由債務人繳款到院,併同分 配予債權人。故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三、因本件清算程序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 配由本院為之,清算財團變價所得經製成分配表,記載分配 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等,由本院公告並送達各債權人及債務 人,於確定後分配完畢,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查詢清單、分配表公告、相關通知函 稿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清算財團既經分配完畢,爰一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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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 產 明 細 │ 備 註 │
├──┼─────────────┼────────────┤
│ 一 │合作金庫銀行現金存款計500 │扣除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後│
│ │元。 │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
│ │ │ │
├──┼─────────────┼────────────┤
│ 二 │保單解約金合計10,560元: │業已通知債權人,各債權人│
│ │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就保單解約金,由債務人繳│
│ │ 司新光人壽防癌健康終身 │款到院,扣除財團費用及財│
│ │ 保險(保單號碼ADHE25832│團債務後製作分配表分配予│
│ │ 0)保單解約金4,664元。 │ │
│ │2、新光人壽新住院醫療終身 │ │
│ │ 健康保險(保單號碼 │ │
│ │ AHHE102350)保單解約金 │ │
│ │ 5,896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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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