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富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富權於92年07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900,060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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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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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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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94,614元 │95年2月12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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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9,926元 │107年10月8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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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22,546元 │107年10月18日起至 │14.9%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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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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