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74號
TTDV,107,司促,4274,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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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富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富權於92年07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900,060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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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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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94,614元     │95年2月12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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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9,926元     │107年10月8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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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22,546元     │107年10月18日起至  │14.9%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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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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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