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94號
TTDV,107,司促,4094,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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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魏連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五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
  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魏連宏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
    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
    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
    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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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