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27號
TTDV,107,司促,4027,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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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 理 人 陳志賓
債 務 人 林國樑
債 務 人 孫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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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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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269元     │107年4月7日起至   │5.5%    │107年4月7日起至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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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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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