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63號
TTDV,107,司促,3163,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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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
債 權 人 蕭啟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譔(潠)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 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 效力,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 項前段、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 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本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末按,聲請人之訴有本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三、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又雖於聲請狀上載明債 務人黃譔(潠)州住所在「臺東市○○街000號」,惟未記載 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亦無其他足資 辨別身分之特徵。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通知其應於通 知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命其補正 足以釋明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證明文件,債權人已於 107年8月3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 迄今逾期未據補正。是債務人黃譔(潠)州之出生年月日、身 分證統一編號、真正住居所等年籍資料均不明,亦無其他足 資辨別身分之特徵,致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無法 認定其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又未釋明債權存在,債權人之聲 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況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與法 未合,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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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