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76號
TTDM,107,聲,476,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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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景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景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景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4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 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 年9 月2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6390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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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