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易字第221 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陳麗如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陳麗如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 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