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93號
TTDM,107,交易,93,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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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凡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
第1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亞偉告訴被告胡凡琳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件 被告及告訴人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本院調解程序中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於107 年10月29日具狀撤回本案過失傷害告 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 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 決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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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