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00號
TNDV,107,除,300,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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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朱欣怡
      朱祐誼
      朱祐廷
      邱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狀固
列載邱明珠為其他三位聲請人之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若
確有委任之實,請併予補正委任狀;若無委任之實,則聲請人朱
欣怡、朱祐誼朱祐廷應於前揭期限內補正聲請狀上之簽名或蓋
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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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