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81號
TNDV,107,除,281,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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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東洋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栢源
代 理 人 詹喻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7年8月1 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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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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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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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詠益自動化設備│華南商業銀│東洋合成股│106年11月30日 │9,072元 │4103330 │
│ │有限公司周麗美│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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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洋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