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76號
TNDV,107,除,276,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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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邱郁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業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7年3月2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107年3月2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7年9月2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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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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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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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楊鈅菊 │合作金庫商│107年3月9日 │200,000元 │6227221 │
│ │ │業銀行南興│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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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