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60號
TNDV,107,除,260,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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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莊慶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 已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7年3月15日刊登眾聲日報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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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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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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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9514-2 │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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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18857-0 │1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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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30404-7 │1 │123 │
├──┼──────────┼───────┼──┼──┤
│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35783-4 │1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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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39381-0 │1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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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