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告 易業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柳玉枝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楊鵬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址,提出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準書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 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 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民國107年5月31日起訴狀、107年9月3日及 107年9月26之陳報狀所列被告有欠缺,起訴程式尚有未合, 是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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