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67號
TNDV,107,訴,667,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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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王吳明以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洪金龍 

       洪鳳貍 

       葉月珍 

       葉鄭月花

       葉德馨 


       葉純真 

       葉能源 

       杜惠玲 



兼上列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秀慧 

被   告  杜惠鳳 


訴訟代理人  杜惠玲 



       葉秀慧 

被   告  杜巧雯 

       杜雅君 

       杜心怡 

       杜仲麟 


兼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杜明福 

被   告  葉愛珠 

       羅琴芳 

       林羅愛治


       羅安庭 


       羅亞玉 

       羅天壽 

       羅天才 

       羅月如 


       羅莉萍 

       吳宥楨 

       徐子淇 


       徐雅治 


       徐雅文 

       徐螢螢 

       徐紀瑄 

       施樹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英正 
被   告  施富士 


       施富義 


       施秀琴 

       施慧吾 

       施慧侖 

       施慧果 

       施慧岡 

兼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慧固 

被   告  張許月霞

       許福全 

       許太平 

       許明風 

       林秋香 

       陳林秋鳳

       林秋玉 

       林秋月 

       林有義 

       林揚庭 

       洪得安 

       曾柏堯 


       曾綉卿 

       曾筱婷 


兼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石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榮敏 



被   告  林信惠 

       林惟信 


       林信貞 

       林信安 


兼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寧 


被   告  陳秋月 

       陳厚卿 

       陳昭男 

       林榮勤 

       林榮慎 


       林榮志 

       許寶鑾 

       林秋蘭 

兼上列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榮敏 



被   告  林榮誠 


訴訟代理人  林榮勤 

       林榮敏 



被   告  林榮識 


訴訟代理人  林榮勤 

       林榮敏 



被   告  洪羅彩鳳


       洪智琳 


       洪獻恩 

       洪智容 

       洪挺凱 

       洪張娜滿

       洪宣立 

       洪宣穆 

       洪宣晃 

       洪蘇金美

       洪恩榮 

       洪秋桂 

       蘇洪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金原 
被   告  謝洪玉英


       洪美麗 


       洪順喜 


       洪再傳 


       廖展彬 


       廖展東 


       廖惠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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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