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7號原 告 王吳明以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被 告 洪金龍 洪鳳貍 葉月珍 葉鄭月花 葉德馨 葉純真 葉能源 杜惠玲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秀慧 被 告 杜惠鳳 訴訟代理人 杜惠玲 葉秀慧 被 告 杜巧雯 杜雅君 杜心怡 杜仲麟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明福 被 告 葉愛珠 羅琴芳 林羅愛治 羅安庭 羅亞玉 羅天壽 羅天才 羅月如 羅莉萍 吳宥楨 徐子淇 徐雅治 徐雅文 徐螢螢 徐紀瑄 施樹蘭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莊英正 被 告 施富士 施富義 施秀琴 施慧吾 施慧侖 施慧果 施慧岡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慧固 被 告 張許月霞 許福全 許太平 許明風 林秋香 陳林秋鳳 林秋玉 林秋月 林有義 林揚庭 洪得安 曾柏堯 曾綉卿 曾筱婷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石杉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榮敏 被 告 林信惠 林惟信 林信貞 林信安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寧 被 告 陳秋月 陳厚卿 陳昭男 林榮勤 林榮慎 林榮志 許寶鑾 林秋蘭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榮敏 被 告 林榮誠 訴訟代理人 林榮勤 林榮敏 被 告 林榮識 訴訟代理人 林榮勤 林榮敏 被 告 洪羅彩鳳 洪智琳 洪獻恩 洪智容 洪挺凱 洪張娜滿 洪宣立 洪宣穆 洪宣晃 洪蘇金美 洪恩榮 洪秋桂 蘇洪玉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蘇金原 被 告 謝洪玉英 洪美麗 洪順喜 洪再傳 廖展彬 廖展東 廖惠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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