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號原 告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訴訟代理人 李育宗 洪介宇被 告 徐專心訴訟代理人 徐秉宏被 告 陳武男 徐憲廷 王志聰(即徐漏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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