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5號
TNDV,107,訴,55,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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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號
原   告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訴訟代理人 李育宗
      洪介宇
被   告 徐專心
訴訟代理人 徐秉宏
被   告 陳武男
      徐憲廷
      王志聰(即徐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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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