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10號
TNDV,107,訴,1610,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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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
原   告 鄭景方
      鄭深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陳文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土
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
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
無權占用其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面積為50.31平方公尺(即建物坐落系爭土地部分),系爭
土地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0
,516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見本院調字卷第19頁),
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32,160元【計算式:5
0.31㎡×20,516元/㎡=1,032,16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0,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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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