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陳榮財
陳榮發
陳榮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律師
被 告 陳溥樑
楊可婕
史竣鎧
吳明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溥樑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
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
之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
271.5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
,870元,本件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為17690 分之2748
、17690 分之2748、17690 分之2749,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
三類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5,383 元【
計算式:(16,870×271.58)×(2748/17690+2748/17690+27
48/17690)=2,135,38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