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險資格證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80號
TNDV,107,補,780,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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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方之賢即方譽婷即方雅貞即方婉玲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間請求返
還保險資格證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
請求被告返還保險證照正本,核其性質應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又因
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16號),倘其聲請經
准許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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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