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嘉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光照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被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被 告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即原告起訴狀記載增設系爭消防設備之費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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