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59號
TNDV,107,補,759,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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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嘉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照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被   告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即原告
起訴狀記載增設系爭消防設備之費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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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