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33號
TNDV,107,補,733,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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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戴子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189,34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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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