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郭健華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塗銷抵押權設定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107年9月27日補正之土地底建物
謄本資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尚未依本院107年9月20日裁定內容敘明被告為何應塗
銷上開抵押權登記之原因及事實,原告如確定欲起訴除應
補繳裁判費外,並應補正原告得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
之具體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如未補正,起訴仍屬不合法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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