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18號
TNDV,107,補,718,2018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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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郭健華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塗銷抵押權設定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107年9月27日補正之土地底建物
   謄本資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尚未依本院107年9月20日裁定內容敘明被告為何應塗
   銷上開抵押權登記之原因及事實,原告如確定欲起訴除應
   補繳裁判費外,並應補正原告得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
   之具體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如未補正,起訴仍屬不合法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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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