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18號
TNDV,107,聲,118,2018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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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王勝平
代 理 人 王重堯
相 對 人 宇聲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重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107年9月28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應增列「相對人 宇聲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 特別代理人 王重堯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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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