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64號上 訴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被 上訴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偉智訴訟代理人 沈靜宜訴訟代理人 楊登發被 上訴人 旭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鼎鈞被 上訴人 許軒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