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允友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中仁
代 理 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陳
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狀況說明表,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874萬387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
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
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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