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
債 務 人 謝瑞章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㈠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 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 ?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 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
㈡債務人自陳目前無工作收入,受其母親資助,每月資助為新 臺幣(下同)2,000元等語:
⒈請聲請人提出受母親資助每月2,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切 結書。
⒉又倘聲請人有覓得工作,請主動陳報本院工作內容、公司( 全稱)連絡方式、每月薪資各為何,並檢附提出薪資證明或 收入切結書。
㈢聲請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 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
㈣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補助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或保險金?若有,請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㈤請聲請人說明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應陳報 繫屬法院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