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279號
TNDV,107,消債更,279,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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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施夏玲
代 理 人 李汶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㈠提出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正本、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 人,亦請說明之)。
㈡聲請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 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
㈢請說明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母親扶養費用?並請出具相關證明 ,或聲請人或受扶養之人之切結書。
㈣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 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 ?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 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
㈤聲請人自陳其現為信展工程行擔任粗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 24,000元,請聲請人補提該工程行名義所出具自民國107年4 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則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㈥請說明聲請人和其受撫養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 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或保險金?若有,請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㈦請說明受其撫養親屬除上開㈥之補助或保險金外,是否有其 他收入?如有,請說明收入之內容、金額、期間?並提出相 關證明或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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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