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9號
TNDV,107,建,39,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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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號
反訴原告
即 被告  尚承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竣鎧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告  方舜興 
      侯景耀即勝耀企業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相同
,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
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
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
1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返還工程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部分,與本訴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之訴訟標
的相同,不另徵裁判費,至反訴原告另請求損害賠償180,000元
部分,則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非相同,此部分反訴原告依法應繳
納裁判費,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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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承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