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7年度,60號
TNDV,107,家調裁,60,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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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調裁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葉綉絨 
相 對 人 歐淑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 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 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本院乃於民國107年8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佐,再經本院電話詢問,聲請人表示不想辦等語,顯無 繳費之意願,是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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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