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463號
TNDV,107,司聲,463,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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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吳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
裁全字第396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 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 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 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 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3968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 ,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 稱雲林地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798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 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94年度 裁全字第3968號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 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雲林地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798號 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94年度裁全字第3968號裁定原本(卷宗已銷毀)、雲林地院94 年度執全字第798號假扣押執行卷等卷宗審明屬實。而相對 人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勒令停業清理,本院職權函詢相對人之 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存保公司),相 對人就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968號假扣押裁定所示債權是否 業經讓與,經中央存保公司函覆,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10月 17日將對聲請人(連帶保證人,借款人為林美妙)之債權讓與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割文件包括本院 94年度促字第3572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語,有中央 存保公司107年9月20日存保清理字第1072020217號函在卷為



憑,足認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上開假扣押保全事件,業經相 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94年度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支付命令卷宗 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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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