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周意軒
相 對 人 EXTRA GOOD INVESTMENTS LIMITED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宏洲
相 對 人 吳政遇律師即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吳金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八八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二年度甲類第八期債券變換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假扣押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669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700,000元 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本院 104年度存 字第 88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合併許可,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茲因該債 券即將屆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同 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券代之等語 。
三、又本件相對人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以民國 106 年5月9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012247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經 本院以104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吳政遇律師為 破產管理人,有本院104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一份附卷可稽。 是本件列吳政遇律師為相對人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合先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 扣押及擔保提存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
變換之提存物(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係屬可 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揆諸前 揭規定,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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