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32號
TNDV,107,司聲,332,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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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振安 
相 對 人 鐠傳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POWERFORMANCE LIMITED



相 對 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哲 

相 對 人 楊曉芬 

      林一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三0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二年度甲類第八期債券變換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假扣押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83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2,100,00 0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本院105年度 存字第 30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同意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茲因該 債券即將屆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



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券代之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 扣押及擔保提存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 變換之提存物(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係屬可 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揆諸前 揭規定,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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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鐠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