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994號
聲 請 人 榮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林娟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及所提出本票上,並未記載相對 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107年9 月7日二次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惟聲 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就相對人是否仍有當事 人能力、簽發本票時是否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等法定要件為審 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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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2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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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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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8月17日│200,000元 │106年10月31日 │CH35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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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8月17日│200,000元 │106年11月31日 │CH35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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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年8月17日│200,000元 │106年12月31日 │CH35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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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6年8月17日│200,000元 │107年4月31日 │CH35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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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6年8月17日│200,000元 │107年3月31日 │CH35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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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6年8月17日│200,000元 │107年1月31日 │CH35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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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6年8月17日│200,000元 │107年7月31日 │CH35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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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6年8月17日│200,000元 │107年6月31日 │CH35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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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6年8月17日│200,000元 │107年5月31日 │CH35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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