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504號
債 權 人 賴德客
債 務 人 張富霖
債 務 人 顏金珠
一、債務人張富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富霖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顏金珠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
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顏金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富霖間借款之保證人,且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之還款日為
民國105年4月21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
遲延利息,即應自前述清償日期之翌日即105年4月22日起算
。從而,本件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請求,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