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65號
債 權 人 陳霈婷
債 務 人 賴基民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賴基民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賴基民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