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張武德
林紅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
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就第一審之本訴
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惟就反訴提起上訴部分,上訴人雖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然查,本件反訴
判決主文為:「反訴被告張武德應將附表一所示地號土地改良物拆遷後交付土地予反訴原告。」,而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於第一審之反訴駁回。」,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如原審附表一所示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其交易價額,是依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本院爰以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計算如下:(一)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106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3,000元、面積為95平方公尺,該筆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85,000元。(二)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106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3,000元、面積為152.40平方公尺,該筆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53,200元。(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106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3,000元、面積為244.88平方公尺,該筆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529,840元。(四)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106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3,000元、面積為402.77平方公尺,該筆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319,110元。(五)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106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3,000元、面積為470平方公尺,該筆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210,000元。(六)綜上,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總計為58,697,150元。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2,84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有791,340元未為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