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202號
TNDV,107,司促,21202,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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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記賓
債 務 人 林容霈
債 務 人 張國梁
一、債務人張記賓張國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
  陸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容霈張記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
  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12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記賓、張│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5621 │國梁   │3月10日起  │      │六二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容霈、張│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7860 │記賓   │3月10日起  │      │六二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記賓、張│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621 │國梁   │4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容霈、張│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860 │記賓   │4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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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