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2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非訟代理人 古貞芸
債 務 人 青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琴
一、債務人青輝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
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即債務人張淑雲部分)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青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青輝公司)施工挖損聲請人供電設備為由,請求債務人青輝
公司及債務人(即該公司股東)張淑雲給付損害賠償金。惟
依債權人提出之台灣電力公司登記單、線路損壞現場調查報
告表等件以觀,用電戶名即申請人為青輝公司,張淑雲雖為
青輝公司之股東,然與青輝公司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
,張淑雲自無庸就該給付損害賠償金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以
個人名義負責。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
人張淑雲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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