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40號
債 權 人 翕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守德即三德畜牧場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黃守德即三德畜牧場為債務人,聲請對其核 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之畜牧場查詢資料所示,三德畜牧 場之負責人為黃俊維;又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調 取三德畜牧場之登記申請資料,經函覆三德畜牧場之負責人 為黃俊維;另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命債權人於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正三德畜牧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或合夥,併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債權人至今仍未補正說明,致本院無 法確定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依前開說 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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