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24號
原 告 王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叄仟零叄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 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 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 費用,故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 分之一,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 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 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 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 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二、查本件原告王鳳嬌與被告達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並經本院 106年度勞訴字第52號判決原 告之訴駁回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業經本院調卷 核閱無誤。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060元,原告業已繳 納3,030元,是本件所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3,030元,應由原 告向本院繳納,且依上開說明,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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