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邱梨
法定代理人 李福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抄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
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778
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