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66號
TNDV,106,訴,1566,2018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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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張明賢
被   告 陳寬信
      吳姵媗即吳淑香
      黃揮頴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松雄
被   告 張清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山子腳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山子脚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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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